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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减少抚养费吗?有什么依据?

来源:成都婚姻律师   网址:http://www.vipbjlhjf.com/   时间:2022-08-24 10: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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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个家长都对自己的孩子有抚养义务,父母离婚后,一般由不抚养的一方对孩子支付抚养费。那么,可以减少抚养费吗?有什么依据?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减少抚养费法律规定具体是什么

  1、以下是减少抚养费的情形:

  (1)支付抚养费一方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

  (2)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后,继父或继母愿意负担子女所需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二、减少抚养费的依据是什么

  1、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支付抚养费人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水平确定。

  2、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3、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

  4、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

  案例:

  杜成与黄凤原系夫妻关系,婚内生育儿子杜宜轩,后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自2012年10月起,男方每月支付儿子抚养费人民币8500元,至杜宜轩年满十八周岁”。

  离婚后,杜成、黄凤都各自再婚。近年来,杜成与现任妻子生育了孩子,家庭开支越来越大,加上最近换了新工作,收入远低于原来,每月维持支付8500元抚养费较为困难。杜成多次找到黄凤协商降低抚养费事宜,但均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杜成最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自2021年1月起原告杜成按照每月1500元的标准向被告杜宜轩支付抚养费直至被告年满十八周岁之日止。

  法院判决结果:自2021年1月1日起,原告杜成每月支付婚生子杜宜轩抚养费3000元,于每月20日前支付。

  分析解答

  本案中的争议问题之一是:离婚协议已经约定抚养费金额,杜成能否以再婚再育、经济条件有变化等理由要求降低抚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4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第1085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8条规定:“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者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本案中,杜成与黄凤虽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每月支付抚养费8500元,但因杜成的收入状况发生了新的变化,杜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降低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9条第一款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本案中,杜成离婚后更换了新工作,收入由原来的24000元降低为14000元,并且其现需要抚养两个子女,抚养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法院考虑到杜成现在的工资收入水平发生了明显的降低,以及杜宜轩的实际生活支出和当地生活水平,最终判决杜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

  从上述内容可以知道,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如果有什么问题,您可以找相关律师帮忙处理,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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